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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那些說「修法後就不能再叫媽媽爸爸姑姑,會被罰錢」的神經病妄想症,來舉個親身例子:

 

我家老媽當年跟我爸離婚時,就問了律師說:這樣我小孩的身分證是不是要去把母親欄位塗改掉?

律師很霸氣地回了我媽:小孩從你肚子裡生出來的,妳永遠都是他媽!

 

所以這跟修不修法一點關係都沒有ok?法律和一些行政手續都不會影響到血緣。

血緣關係就是無法選擇的、既定的,無論這個人你跟他適不適合住在一起、他喜歡誰、他是不是襪子都亂丟、牙膏是不是都從中間擠,這都是你無法選擇的,你只能溝通接受。

唯一可以自由選擇的家庭成員就只有婚姻對象,人人都應該要有這個自由選擇的權利,而不是只給予喜歡特定對象的人。

 

喜歡的對象從古至今已經有非常多例子可以證實是像光譜一樣的多樣性,人類千百年來也沒滅絕啊。這麼多年來有同性戀在身邊,異性戀也沒變同性戀啊,修個法就有這種力量讓大家都變同性戀嗎?法律不是法術啊!這麼屌那我們立法說不能酒駕大家怎麼都沒有變那麼乖?

何況喜歡啊愛啊和性也是不一樣的事,沒人說同性可以結婚以後,異性戀就不能結婚了,也沒人說從此不能再有男女性交,人類滅絕論一併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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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珣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